一、高考改革的理性 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在新旧交替之际,原有模式包括社会制度、资源配置、体制机制、群体和个体的行为模式等都有一定的惯性。除了客观教育资源的限制外,个体行为选择的趋利避害、多元利益诉求、高考制度承载的价值冲突等,都是新高考面临的现实基础,高考改革必须在价值冲突之间寻求个平衡点,才能作出建设性的策略选择 (一)高考功能的复杂性 1.多重的功能 我国一直强调高考的重要社会功能与工具价值,高考不仅是高校选拔合适人才的主要途径,还引导着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方向;同时还承担着促进社会阶层流动、跨越城乡二元结构的功能,更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功能。 除此之外,受访者还认为,高考作为一种人生历练对个体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高考是对个人努力和价值的肯定。总之,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高考被赋予了基本功能之外过多的社会功能,甚至教育系统之外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也寄希望于通过高考改革得以实现。如果将这些问题都归责于高考,无疑会背离高考的基本功能,即为高校选拔合适的人才,高考改革会因被捆绑了过多功能而步履维艰,因此,有学者提出要为高考“减负”。 2.多元的属性 由于高考公平具有多义性和不确定性,高考公平具有多重属性特征。从受访者的视角看,高考的属性包括: (1)相对性。高考只是相对公平的选拔方式,高考公平是在承认应试者个体差异、区域差异等的前提下,寻求公平认可标准的过程。 (2)发展性高考公平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新的内涵,新高考在解决既有公平性问题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公平性问题。 (3)合理性。高考公平是一种理想追求,具有超现实性,高考公平的合理性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 (4)客观性。当前的高考制度依然是比较公平的制度,其客观性体现在程序上的严谨性、系统性和全方位的保障力度,还体现在应试者接受考试评价、筛选甄别等外在尺度的致性。 (5)多元性。新高考在强调选择性、多元录取、综合评价的背景下,高考公平的维度也更加多元。 (6)差异性。新高考改革过程中高中学校根据自身条件选课走班,尤其是分类分层分班教学就是尊重了公平的差异性。 (7)主观性。受访者对高考公平的评价是主观的,对同一件事甚至会有截然不同的态度,伴随着强烈的情感体验。总之,高考公平属性的多元性是造成新高考公平性问题的原因,也是寻求新高考改革策略的路径 (二)利益诉求的多元性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增多,这使得高考改革牵涉到多元利益主体,包括各级政府、高校与中学、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不同社会阶层性别群体等,高考改革过程往往体现为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过程,新高考必须权衡各方利益诉求,争取最大限度的价值共识 1.行政:效率与公平 从教育行政部门角度来看,高考改革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价值导向。高考改革的目的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实现高教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因而具有工具主义的价值导向。因此,新高考强调学生的综合素质、批判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强调多元化的录取方式,为社会发展培养多样化的人才。同时,新高考也重视对弱势群体的补偿,致力于缩小省级高考录取率的差距、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人数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受其立场的局限,使得科学与公平、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导向常常发生冲突,进而引发高考公平性的争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会因为政策执行的不到位而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 2.高校:权力与质量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对高考的诉求首先是获得优质生源,适应高校发展的需要,能够获得更好的大学排名。因此,新高考中高校招生部门管理者对招生自主权和生源质量的诉求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包括: 一是在招生模式、招生专业和计划、确定选考科目等方面都要求有更多的招生自主权。 二是获得更多招生计划,增加学校每年机动计划调配的比例,预留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向生源较好的专业或地区追加投放。 三是获得更多综合评价招生的权利,希望进一步扩大综合评价招生的范围和比例。四是获得更好的生源质量,高校受访者担心限定选科会使潜在生源减少,如民办院校、高职院校等会倾向于将选考科目设置更宽泛,以求获得更好的生源。 3.中学:强制与无奈 从中学校长的角度来看,其目标是要在现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保持自己的办学优势,让更多的学生能够考上好的大学; 中学任课教师的关注重点则是自己的负担、压力、工作分配是否公平,自己教的这一科的学生能不能在高考中获得更好的机会。 优质高中更倾向于选择教育的理想价值,致力于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的成长,在教育改革中发挥引领和担当作用,力争将教育回归到育人的本质;一般中学更倾向于选择教育的工具价值,即能让更多的学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会体现在新高考博弈中,部分中学选科会具有强制性餐制”的安排,甚至有学校劝导学生不要选择物理学科,薄弱学校绝大多数学生则会放弃选择物理学科等。这种强制性安排源于中学校长或者教师各自的立场,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4.学生:理性与功利 学生在高考科目、考试时间和次数、考试方式以及志愿填报等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到来自家长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影响,继而做出趋易避难的功利性选择。 这种功利性体现在: 一是追求更高的分数,不能完全尊重自己的兴趣与爱好,趋向于选择较容易获得高分的选考(等级考)科目,而会选择放弃物理等较难获得高分的学科。 二是选择更弱的对手,在等级赋分制的博弈规则下,家长和学生自然会有规避强者的选择倾向,出现“田忌赛马”的现象。 三是追求更轻的负担,比如上海的地理和生物在高二选考,不少学生为了减轻高三的学习负担,无论是否有兴趣都会选择生物和地理学科。 四是追求更多的机会,无论是成绩好还是成绩不好的学生,绝大多数都会选择参加第二次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也成为学生和家长“保底”考试录取的途径。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个体行动的目标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学生选择的功利性也是在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的一种理性选择。 (三)科学决策的系统性 高考改革面临科学性与公平性的价值冲突,教育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站在多元利益群体的视角上,对高考改革措施进行科学论证,平衡这些价值冲突,是影响高考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 1.价值选择的两难 新高考面临选择性与科学性,科学性与公平性等价值冲突,高考改革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常常面临两难的价值选择。比如,浙江首轮试点中,等级考试时间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每门选考科目都可以考两次。因多次考试给教学秩序带来干扰,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选考时间征求各方意见。地方教育考试机构、中学校长和统考科目教师同意改为1月和6月,可以减少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冲击,缓解学校管理和统考科目教师工作的压力。但选考科目教师和学生并不同意,他们认为原先时间安排压力适中有张有弛,符合学习和复习的规律。再比如,选考科目实施等级赋分制就是政策执行者应对高考改革科学性和公平性价值冲突的选择。受访者认为,选考科目的等级赋分制在实施之初就存在异议,但是在实施标准分可能会引起更大范围公众质疑的前提下,政策执行者退而求其次选择了等级赋分制,就是在科学性与公平性之间做了选择。教育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要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出发,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尤其是针对在资源分配中可能会利益受损的情况,要进行科学的研判和政策补偿 2.利益相关者的缺位 新高考是一场全面系统的改革,从政策方案的制定到实施过程的评价跟踪,各部门的重视程度与参与度都史无前例,但受访者对增加参与依然有强烈的诉求:一是高考改革政策制定者应该加强调研。受访者认为,高考改革专家对一线情况的了解远远不够,应该通过实地考察倾听民意做出决策,而不应该由教育行政管理者主观意志决定。二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依然有待提高。新高考征求了各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但征求意见的程度依然有待深入,不应该仅限于管理者,而应更面向中学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等利益群体。三是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大学专业限制要求、学校对课程设置的规划应尽早让学生和家长知晓;综合素质评价尤其是社会实践环节,需要家庭、社会等多方合作提供资源支持;自主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要有明确的考试范围等。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要站在多元利益主体的立场,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状况,做出科学判断,对政策价值进行选择,谨慎地平衡各利益主体的诉求 3.科学论证的必要 高考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在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等方面都应该有充分而科学的论证,受访者对此存有异议。一是新高考是否具备支持不同考试次数的环境。高考科目选考的假设是三门选考科目同等重要,处于相同地位,备选的所有科目是同水平,但实际上目前不同科目之间的教学质量还有很大差别,比如物理与技术学科。二是改革是否充分考虑了与之匹配的现实基础条件。不同地区同一地区内不同学校教师和教室等教学资源差异很大,很多学校难以满足选课走班的现实条件;技术科目的课程开发和师资配备与其他科目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三是选考科目的计分方式。选考科目实施等级赋分还是标准分,这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给出统要求,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都对高考改革政策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的科学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高考改革的策略选择 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改革的基本目标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要正视高考功能的复杂性、利益诉求的多元性以及高考改革科学决策的系统性,在此价值基础之上进行改革策略和政策选择。 (一)改进方法技术,加强科学决策要加强对高考改革具体环节的科学论证,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考试时间、考试次数、选考科目计分方式和考试科目等,要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政策调整,通过提高高考制度科学性来实现公平性 1.调整考试安排,调整考试时间。 受访者普遍建议将选考(等级考)的时间放在高三进行,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强化知识基础,更加符合学生成长规律;避免高二高三不同年级的学生同台竞争的不公平,保障高三年级正常的教学秩序。二是减少考试次数。避免考试次数过多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负担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同一科目多次考试带来的公平性质疑。三是学考与选考分离。浙江受访者建议将学考与选考分离,包括时间分离、功能分离群体分离,将组织学考的权力交还给中学。第二轮试点的山东、北京等省份借鉴浙江、上海的经验都将选考时间放在高三下学期进行;除了英语学科年两考之外,选考科目均只考一次;浙江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中将学考与选考分卷考试,这些问题已得到了充分重视和初步解决,可以为后续改革省份借鉴参考。 2.改革等级赋分 访者对如何调整等级赋分制有三种建议是科学处理等级分与原始分的关系,在保留等级赋分制及其功能的基础上,在考试内容、等级划分、赋分分值等方面进行微调。二是对等级赋分制进行技术调整,按照对不同考试科目的重视程度和考试成绩的分布,对原始分数进行加权调整,比如对物理科目进行调整等。三是探索实施标准分,实现不同批次考试成绩的可比与等值。当然,有研究者认为等级赋分存在的问题标准分一样存在。为解决这问题,浙江、上海等相继出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的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即当选考某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进行等级赋分,保障数量按照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的需求来确定,如浙江将物理学科选考科目的保障数量确定为6.5万。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实施效果依然有待观察,而且并未改变选考科目等级赋分本身存在的科学性与公平性问题,这就需要在国家层面组织专家力量,探索更为科学的解决之道 3.促进科学决策 新高考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革举措的推出要进行科学决策,并接受实践检验。加强相关理论与方法技术研究和实地调查,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性依据,提高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科学决策的能力,是平稳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是加强高考改革的研究。包括新高考改革的模式、文理分科的理论基础、统考科目与选考(等级考)科目之间的关系、学业水平考试中学考(合格考)与选考(等级考)的关系、课程改革与高考改革的关系等。二是加强专业考试队伍建设。国家和地方层面组织专业化的研究团队,深入开展考试理论研究和考试技术研究,加强大规模数据测算,为科学决策和改革实施提供理论方法与技术支撑。三是加强学校层面的校本研究。高校要组织专家、教授对招生限选科目、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方式和新生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研究,加强对新生学习效果和全面发展情况的数据追踪,建立基于研究和证据的政策改进机制。高中则需加强对选课走班、分层教学、生涯规划教育、综合素质评价等问題的研究,因校制宜,扎实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加强系统设计,促进多方联动高考改革要加强系统设计和多方联动,包括高考改革本身的政策系统性和动态性,以及高考改革与课程改革的联动、高校与中学的衔接、教育系统内外部和内部子系统协同推进等,共同支撑高考综合改革取得成效。 1.教考联动 教学与考试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新高考应保持教学目标和内容与考试标准和内容的一致性保证高考改革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一是高考改革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有机衔接。随着高中课程改革的推进,2017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可以实现新课标、新教材和新高考的统一,高中学校要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高度解读高考改革方案,要抓住机遇,主动通过高考改革推进教育观念更新和课程改革与教学改革的深化。二是课程标准和考试标准制订要扩大参与度。在发挥专家资源优势的同时,应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与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另外,不能以考试大纲或考试说明代替教学大纲,避免又回到“应试教育”的传统模式之下。 2.中高衔接 高考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改变传统高考模式下高校被边缘化的现象,加强高校与高中的衔接,为高校选拔合适的人才。一是限定选科。高校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从专业发展所必备的学科基础出发,确定选考科目,增加高校对物理等学科的要求。目前教育部与地方已相继出台《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对高校与学生的引导作用初步显现。二是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规范。受访者建议进一步明确高校使用规范,如何使用、用的程度需要让高中学校、学生和家长知晓,减少各方疑惑和焦虑。三是改变总分录取的传统模式。高校承担社会责任,落实高校自主权,改变传统模式下按总分录取的模式,综合考虑学生的兴趣特长等因素,引导学生、家长和中学改变应试教育取向 (三)探索体制创新,重视政策调整高考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要保持改革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更要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理性理解争议与质疑,引导后续省份进行政策微调,逐步完善高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1.政策持续性 教育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事业,保持改革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建立高考改革的长效保障机制,对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至关重要。 一是建立与高考改革相配套的长效管理机制。高考改革不仅仅是基础教育或者高等教育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问题,高考改革面临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协调解决。建议进一步完善高考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是建立与高考改革相配套的师资队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未雨绸缪,建立区域层面的师资调配中心,探索区域内师资的共享,同时重视引进和培养专业的生涯规划指导教师。 三是搭建综合素质评价和综合评价招生的共享平台。建议政府层面加强顶层设计,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岗位,满足学校和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求;加强中学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化建设力度,确定相对统的标准和操作规范 2.动态发展性 高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动态发展性,部分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推进过程中不断深化改革加以调整。一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对政策进行前瞻性系统评估,从而改变高考改革过程中频于应对具体问题的被动局面。二是正确看待发展中的问题。比如新高考模式下师资队伍结构性缺编的问题等,传统高考招生模式下的文理比例、教师结构、教学组织及设施配套等都相对固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新高考对此带来的冲击会逐步趋于合理和稳定。三是理性面对有争议的问题。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改革都需要一个过程,改革中出现不同的声音亦属正常,关键是要坚持高考改革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的初衷,在对产生的问题进行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做好政策解读。四是重视高考综合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微调。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义在于在推进本省改革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为全国提供经验借鉴,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2019年公布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8省市应充分吸取前期试点省份的经验教训,优化改革方案,进行政策微调,避免前车之鉴 (四)促进多元参与,实现协同治理多元参与是调和各利益相关者多元利益诉求的途径之一。新高考在吸纳各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包括行政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不同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利益相关者包括家长和媒体的参与等。在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扩大参与群体,拓展各利益相关者的实质参与途径。 1.多元参与 吸纳高考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参与,是其参与社会义务本身的一种自我价值实现,是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一是重视高校招生部门、中学教师、学生等高考改革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通过多种渠道使他们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并在决策中权衡相互的利益。二是倾听高考改革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学校长和教师的声音,尊重其作为高考改革政策最基层执行者的价值和意义,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浙沪两地高考综合改革的透明度较高,多方利益群体的关注与参与对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2.协同治理 罗尔斯批判直觉主义的公平观,认为它们由些可能相互冲突的最初原则构成,不可能给出任何建设性的解答。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看待高考公平问题,容易陷入直觉主义的冲突和相对主义的泥沼,而高考综合改革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其最终的决策应尽量减少对直觉判断的依赖,这就需要多元参与下的协同治理。一是发挥国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导作用。高考综合改革过程中,必须保障国家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在权衡各种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保证基本社会正义的实现。二是构建利益相关者多元参与的新型教育治理体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吸纳利益相关者多元参与和协同治理赋予学生、教师、中学校长等教育话语权,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重视学生、家长、高中教师等群体对高考综合改革的参与,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格局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