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都匀湘才学校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准入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学质量,对专任教师实行课堂教学准入制度,即需被评定为“课堂教学能力合格”以后才能独立承担相应学科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实施课堂教学准入制度的教师包括:
(一)新毕业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新入职教师);
(二)经过招聘新进入(新进)或转岗到教学岗位(转岗)、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在中级(不含)以下的教师;
(三)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家长,或同行负面意见较大,被指定须提高后准入的教师(待提升教师)。
第三条以上教师需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拟执教专业课程的跟课学习,或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跟班学习,通过授课考察,合格后方能独立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学培训
第四条新入职教师需参加由教研处组织的入职培训。教学培训主要形式包括教学讲座、教学研讨及教学观摩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0学时。培训结束,合格者发放“入职培训合格证书”,登记学分。
第五条 新进或转岗教师需在待岗期间完成不少于10课时的本专业课程的随堂听课,并参与听评课交流。
第六条待提升教师在停止执行课堂教学,待岗学习期间,应由教研处牵头会商详细的培训计划,跟随学校指派的指导教师全程跟班学习。
第三章 授课考察
第七条学校组建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较高学术威望的资深专任教师组成,除承担其他学术评定工作以外,承担本办法的授课考察任务,负责评定被评考察者的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对被考察者提出课堂教学“合格”与“不合格”鉴定。
第八条被考察对象可以依据自身培训和学习情况,随时提出上岗申请,由教研处组织授课考察,并邀请学术委员会相关成员听课、评课,给予具体指导意见,并做出是否合格、是否准予教学上岗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授课考察一般以实际授课的形式进行。由被考察者讲授本专业和拟授年级、班级的相关课程,学术委员会听课评课,并作出评价。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考察意见,仅为业务考察的重要依据,不作为是否上岗的最终结论。学术考察推荐意见应提交校委会审查,并综合其他要素,做出是否准入的最终结论。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三类教师,经相应培训、学习、考察,条件成熟,准予独立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考察不合格者,应继续参加培训、学习,暂时不准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应当再学习再提升,直至再次考察合格。
第十三条 二次考察不合格者,脱离教学岗位,由办公室另行安排非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研处负责解释。